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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进入企业顶岗实习,客观上存在不可预见的工伤风险,准许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不仅可以通过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更好保护其合法权益,也可以解除企业对此面临的工伤赔偿后顾之忧,预防和化解实习生在实习中因工伤事故可能发生的纠纷。
今年5月起,浙江省衢州市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年满16周岁的在校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可单独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这是衢州市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方面的创新举措。(5月29日《工人日报》)
就业前的顶岗实习,对于职校生来说,是求职必不可少的必备功课。近年来,随着职业教育发展驶入快车道,越来越多的职校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已成常态。不过,由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实习生没有劳动者身份,遭遇工伤事故后,往往面临难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尴尬。如此现实语境下,浙江衢州市准许年满16周岁的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可以说是保障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一次制度性突破,让实习生对工伤保险成为权益保障的标配有了更多期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习生进入企业顶岗实习,客观上存在不可预见的工伤风险,准许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不仅可以通过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更好保护其合法权益,也可以解除企业对此面临的工伤赔偿后顾之忧,预防和化解实习生在实习中因工伤事故可能发生的纠纷。也正因此,近年来不少有理性的企业,都愿意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买单。
然而,受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参加工伤保险须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掣肘,实习生因身份是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虽然不让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源于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但藉此将实习生拦在工伤保险待遇的大门外,是有失公平公正的。从现实情况看,实习生实习期间,其工作内容与企业普通劳动者并无本质区别。根据权利平等性的原则,实习生的权利应与企业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基本一致,在遭遇工伤事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自然是题中之义。
退一步讲,即使实习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不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致其不能享受与劳动者身份有关的权利,但归根结底,实习生参加了实质性的劳动,是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就应享有劳动法规定的诸如获得合理报酬、安全保障和工伤保险等权利。显然,机械适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把实习生排除在工伤保险待遇的门槛外,是有悖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
实际上,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有着充足的法理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亦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习生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对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既是落实宪法精神和《劳动法》立法意图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公平正义的必然抉择。
实习生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凸显了相关劳动法律规范未能与时俱进完善的短板。对此,相关部门应秉承急在治标的原则,就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解决先行“蹚路”。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各地的有益经验,加快推进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立法步伐,让参加工伤保险成为实习生权益保障标配的愿景,早日照进现实。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