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红来为大家带来的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理解,关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冲突问题,让我们一起往下看看吧!
1、您问的问题属于法律原则的解释效力。
2、《立法法》的两条内容规定并不是补充关系的,而是相互独立的。
(相关资料图)
3、第一句说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简单来说就是法律条文中对于具体内容的特殊规定即为特别法,而对一般事物的笼统规定则为一般法。
4、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合同法》中总则部分为一般规定,分则部分为特殊规定,一旦因解释合同时发生矛盾的,若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就适用分则,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那么就适用总则。
5、第二句说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简单来说就是最新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效力优于之前颁布的法律。
6、我国的新法具有更替性,一旦新法颁布旧法就自然失效,但也可能是部分失效。
7、像《物权法》的颁布便导致了《担保法》的部分失效,但《担保法》仍旧有效(部分有效)。
8、法律的适用,最终由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9、另外,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要注意时效问题,即当时所发生的事件适用当时所生效的法律,若事件一直持续到新法生效,那么适用新法。
10、可能我说的比较模糊,您可以翻阅有关于讲述法律原则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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