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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芯微)和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2021年11月24日,光大证券公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称帝科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但帝科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激励授予对象的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2022年8月23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称帝科股份内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不存在问题,但帝科股份《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称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相关事项主要集中发生在2022年上半年度。
三是2022年8月26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称纳芯微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与纳芯微对子公司合规性管理存在缺陷的事实不符。四是你公司在对纳芯微商誉减值测试和帝科股份人员独立性的核查中,未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核查结论不严谨。
光大证券未能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格履行持续督导相关要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要求光大证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关于纳芯微和帝科股份持续督导情况书面说明。江苏证监局将持续关注光大证券对江苏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