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08-11 09:28:03

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炉绿色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资料图片)

一、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敬安镇冶金产业集聚区,拟拆除公司现有1座100吨电炉、1座100吨LF精炼炉和1座五机五流方坯连铸机,新建1座130吨电炉、2座130吨LF精炼炉、1座130吨RH真空精炼炉、1座板坯连铸机、1座六机六流小方坯连铸机。项目新建软水制备系统、循环水系统、消防系统、废气处理设施(部分设施利旧)、浊环水处理设施、一般固废堆场(部分设施利旧)、非电炉除尘灰仓、电炉除尘灰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其他配套环保工程、公用工程、贮存工程均依托公司现有设施。项目年产优特钢70万吨、普碳钢30万吨,建成后全厂炼钢产能保持100万吨不变。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敬安镇冶金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等文件规定。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苏工信材料〔2021〕627号),已通过省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论证评估(苏化解办发〔2022〕4号)并取得沛县行政审批局备案(沛行审备〔2022〕37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钢产能。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噁英类有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时需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共设置4根排气筒。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净环水系统排水全部进入浊环水系统作为补充用水,浊环水经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软水制备系统排水用于钢渣风淬时洒水抑尘。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厂界达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浊环水处理区域、危废暂存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LNG储罐、电炉除尘灰仓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项目以电炉车间边界向外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你公司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开展现有部分装置及设备拆除,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未拆除到位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2.25吨、二氧化硫≤0.05吨、氮氧化物≤0.4吨、二噁英类≤0.137克-TEQ。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6.562吨、二氧化硫≤1.55吨、氮氧化物≤14.9吨、二噁英类≤0.137克-TEQ。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0.44吨、二氧化硫≤0.26吨、氮氧化物≤2.06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5.058吨、二氧化硫≤0.26吨、氮氧化物≤2.06吨。

通过实施拆除现有电炉以及其他“以新带老”措施,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

(二)水污染物: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投产前,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厅委托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9日